(2015)北新民初字第4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振与被告苏良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振,苏良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4912号原告马振委托代理人王宇被告苏良原告马振与被告苏良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审理中,根据本院到沈阳市沈北新区房产局查询,原告提供的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杭州路106-48号房屋登记的所有人并不是本案被告苏良,现原告无法提供涉案房屋具体的权利人信息及其它各手购房人信息。本院认为,现原告无法提供涉案房屋具体的权利人信息及其它各手购房人信息,应当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对原告的起诉应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元2300,减半收取115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腾飞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