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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633号原告杨某某,男,生于1969年2月9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委托代理人李风宝,海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田某某,女,生于1971年2月8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委托代理人杨聪,宁夏杨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彦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苏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