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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八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郑东方与史西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东方,史西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八民初字第155号原告郑东方,男,1984年1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付慧斐,河南省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西交,男,1989年8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东方与被告史西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东方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费用由原告郑东方负担。审 判 长  董 兴审 判 员  郝耀华人民陪审员  刘永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