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八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郑东方与史西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东方,史西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八民初字第155号原告郑东方,男,1984年1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付慧斐,河南省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西交,男,1989年8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东方与被告史西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东方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费用由原告郑东方负担。审 判 长 董 兴审 判 员 郝耀华人民陪审员 刘永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