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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宗楚与台州万邦置业有限公司、李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楚,台州万邦置业有限公司,李伯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696号原告:陈宗楚。被告:台州万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半洋村。法定代表人:邵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宏飞,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伯林。原告陈宗楚为与被告台州万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公司)、李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宗楚、被告万邦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宏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伯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宗楚起诉称:2013年9月25日,被告万邦公司因资金紧张而向原告借款4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9月26日至2014年9月25日,借款年利率为18%,并由被告李伯林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仅支付了一年的利息720000元。后双方续签了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26日至2015年3月25日,借款年利率为18%,由被告李伯林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两被告均未偿还本金及利息。现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万邦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李伯林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万邦公司答辩称:原告诉称的被告借款未还属实,被告已经支付了一年的利息,但现在被告资金困难,希望给予一定的宽限期。被告李伯林未作答辩和举证。原告对其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万邦公司基本情况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被告李伯林身份信息回执各1份,拟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二、借款协议书1份、借款协议书(续)1份、原告理财金账户明细清单1份,拟证明2013年9月25日,被告万邦公司向原告借款40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18%,并由被告李伯林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及原告将借款40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交付被告的事实。经质证,被告万邦公司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被告李伯林经本院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后,既不到庭应诉,也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核,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故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双方的借贷关系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确认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因原、被告在借款时明确约定了归还借款的期限,故被告万邦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现被告万邦公司至今未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双方在借款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原告主张被告万邦公司支付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保证范围,故保证人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即被告万邦公司追偿。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台州万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宗楚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14年9月26日起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李伯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680元,由被告台州万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李伯林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168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长  李林会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李欣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