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法民初字第03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龙桃英与吴西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3019号原告龙桃英,女,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岑巩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云霁,重庆云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行署街,组织机构代码69658279-X。负责人程克,该公司经理。被告吴西康,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沿河县人,农民。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龙桃英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吴西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龙桃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桃英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桃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龙桃英已预交2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龙桃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庹华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立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