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五终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坚与济南朗信通信器材有限公司、苏永乐、吕强、施荣、董印宽、邸宏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坚,济南朗信通信器材有限公司,苏永乐,吕强,施荣,董印宽,邸宏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五终字第3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坚,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济南某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志强,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朗信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邸宏建,该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黄舒羽,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济南历下趵突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永乐,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强,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退休职工,户籍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市中区泉景天沅鑫园1号楼2单元604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荣,女,195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印宽,男,195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邸宏建,男,195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吕强、施荣、董印宽、邸宏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舒羽,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济南历下趵突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上诉人刘坚因与被上诉人济南朗信通信器材有限公司、苏永乐、吕强、施荣、董印宽、邸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市民初字第2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坚于2015年9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坚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250元,减半收取10125元,由上诉人刘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褚 飞代理审判员 闫振华代理审判员 黄宏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