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宁执字第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阳光电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电太阳能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光电源(上海)有限公司,中电电气(南京)太阳能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宁执字第2201号申请执行人阳光电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电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祖冲之路887弄78号4楼。法定代表人曹仁贤,阳光电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柴先礼,阳光电源公司法务。被执行人中电电气(南京)太阳能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太阳能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阁路6号。法定代表人孙荣贵,中电太阳能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阳光电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电太阳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江宁开商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依该调解书:一、中电太阳能公司欠阳光电源公司货款17500元,由中电太阳能公司于2015年5月31日前支付给阳光电源公司;二、双方就此案再无其他争议;该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元,由中电太阳能公司负担(此款已由阳光电源公司自愿先行垫付,中电太阳能公司应在2015年5月31日前支付此垫付款)。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2014年11月26日,案外人南京冠亚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以中电太阳能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对中电太阳能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江宁商破自第1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南京冠亚电源设备有限公司对中电太阳能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2015)江宁商破自第12-1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裁定受理案外人南京冠亚电源设备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中电太阳能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申请执行人阳光电源公司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江宁开商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邓开明执 行 员 王波峰执 行 员 王庆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戴 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