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执字第007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姚聚与江西三建公司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州执字第00764-1号申请执行人姚聚,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初中文化程度,住阜阳市颍州区如意豪庭琥珀苑。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法定代表人张小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2015)州民一初字第20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三日内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存款296800元。二、该款划拨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颍州支行(原阜阳分行营业部),账号:2080120150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昌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