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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一终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舒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某,舒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终字第2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舒某,农民。上诉人章某因与被上诉人舒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章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章某的申请,系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章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慧群代理审判员  王 琳代理审判员  刘志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