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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商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江苏雨龙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与上海钢森商贸有限公司、毛月芹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雨龙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上海钢森商贸有限公司,毛月芹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商初字第135号原告江苏雨龙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民主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卞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健,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爱民,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钢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029室。法定代表人毛月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友定,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翔,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月芹。委托代理人黄友定,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翔,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雨龙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钢森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毛月芹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雨龙电气成套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钢森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毛月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江苏雨龙电气成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葛荣贵代理审判员  陶 然人民陪审员  朱其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则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