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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执字第14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石莉与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富康燃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莉,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富康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执字第1431-6号申请执行人:石莉。被执行人: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富康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南大港产业园区三分区。法定代表人:王金山,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富康燃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2013)黄民初字第191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1000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石莉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福利代理审判员  孟树海代理审判员  沈玉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俐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