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十民初字第8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山东国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临沂旺达科技有限公司、虞国如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国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临沂旺达科技有限公司,虞国如,虞枬,周立堂,莒南永盛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十民初字第869-1号原告:山东国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莒南县淮海路中断,机构代码号:68721485-6。法定代表人:李明波,经理。被告:临沂旺达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莒南县经济开发区淮海路西段,机构代码号:566742222。法定代表人:虞国如,董事长。被告:虞国如。被告:虞枬。被告:周立堂,居民。被告:莒南永盛铸造有限公司。地址:莒南县坊前镇文坊路东侧,机构代码号:588768028。法定代表人:林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存款、房地产及机械设备等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临沂旺达科技有限公司的房地产一处(房产证号为临房权证莒南字第××、土地证号为莒南国用2011-083、2013-029、2013-0**)及机械设备(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景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慧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