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2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卢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卢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806号原告:王某,女,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余朝晖,安徽余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振东,安徽余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卢某甲,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某诉被告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权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郭振东、被告卢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2010年12月29日生育长女卢某乙,2012年1月27日生育次女卢某丙。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对原告冷淡,被告家人不接受原告,动辄辱骂,双方性格出入较大,经常生气,导致夫妻感情却已破裂,故原告起诉离婚,要求抚养长女卢某乙。卢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都已生活好几年了,被告不可能对原告冷淡,被告父母也不可能去骂原告。本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卢某甲2010年举行结婚仪式,2011年10月10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分别于2010年12月29日生育长女卢某乙,2012年1月27日生育次女卢某丙。本院认为:王某、卢某甲结婚时间较长,且育有二女,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王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其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卢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王某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元附(2015)南民一初字第02806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