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恢字第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李××与任××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南执恢字第0245号申请执行人李××,男,汉族,西青区教育局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任××,女,无职业,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刘公然,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钰,天津云杰��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与被告任××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3715号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5)南执恢字第0245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代理审判员 胡富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