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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恢字第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李××与任××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南执恢字第0245号申请执行人李××,男,汉族,西青区教育局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任××,女,无职业,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刘公然,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钰,天津云杰��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与被告任××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3715号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5)南执恢字第0245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代理审判员  胡富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