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梁洁兰与高全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洁兰,高全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195号原告梁洁兰,女,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江口镇江。身份证号码:×××2927。被告高全兄,男,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2910。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洁兰诉被告高全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洁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60元减半交纳4630元,由原告梁洁兰负担。原告梁洁兰已预交受理费9260元,应退回4630元。审 判 长 植连洲审 判 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黄小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黎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