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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0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685号原告刘某某,女,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建飞,男,西安市临潼区马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某某,男,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严秋亚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人民陪审员  房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 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