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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6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夏献勇、滁州市神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618-1号原告:夏献勇。委托代理人:陈锡梅,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凤阳路99号。负责人:曾庆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先春,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献勇诉被告滁州市神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史文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夏献勇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滁州市神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史文文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献勇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献勇撤回对被告滁州市神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史文文的起诉。审 判 员  孙春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严 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