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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1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1948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因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段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庞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