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1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1948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因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段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庞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