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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4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艳红与被告刘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红,刘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4434号原告李艳红,女,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刘萍,女,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红与被告刘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胡艳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