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4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艳红与被告刘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红,刘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4434号原告李艳红,女,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刘萍,女,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红与被告刘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胡艳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