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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一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于高潮与王仕龙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高潮,王仕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一初字第00037号原告于高潮,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委托代理人杨妙珍,沁阳市怀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仕龙,男,199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本院受理原告于高潮与被告王仕龙为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高潮于2015年9月14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高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于高潮负担。审 判 长  樊梅翠审 判 员  聂卓文人民陪审员  陈燕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小娇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