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泉执行字第6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洪清城、陈绵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清城,陈绵绵,蔡振荣,蔡扬波,福建丰华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泉执行字第603-2号申请执行人洪清城,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陈绵绵,女,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蔡振荣,男,1947年8月27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蔡扬波,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福建丰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石湖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苏华榕,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清城与被执行人陈绵绵、蔡振荣、蔡扬波、福建丰华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洪清城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泉民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川龙审 判 员 施静澜代理审判员 苏华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小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