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一初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田飞与郭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飞,郭书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字第1045号原告田飞,曾用名田云飞,男,汉族,安阳市玻壳厂员工。委托代理人耿运先,女,汉族,农民,系原告田飞的婶婶。被告郭书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原宾,安阳市文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珂,安阳市文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飞诉被告郭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飞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飞负担。审 判 员 孙莉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程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