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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初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韦某某与覃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覃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初字第1473号原告韦某某。委托代理人韦如棉,柳江县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覃某某。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韦某某与被告覃某某机动车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韦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作为本案件当事人,在未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其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某撤回对被告覃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韦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建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覃诗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