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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康金华、康红岩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金华,康红岩,康海岩,康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康金华,男,1937年6月5日生,汉族,住平山县。被执行人康红岩,男,1969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平山县。被执行人康海岩,男,1973年5月9日生,汉族,住平山县。被执行人康晓红,女,1967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平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金华与被执行人康红岩、康海岩、康晓红赡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康金华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康金华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平民城一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新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彦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