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胡冬雪与房志君,胡冬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冬雪,房志君,胡冬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350号原告胡冬雪,女,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房志君,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胡冬霜,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冬雪诉被告房志君、胡冬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冬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冬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冬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0.00元由原告胡冬雪负担。审判员 高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