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06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蚌埠市淮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合肥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市元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市淮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市元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666-2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淮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朝阳北路1218号淮上投资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徐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青年中路。法定代表人:程钊。被执行人蚌埠市元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梅桥乡政府路303号。法定代表人:芦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4)淮民二初字第003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合肥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市元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合肥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洋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享有工程款16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合肥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洋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16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治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 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