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前所民初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前所民初字第00332号原告杨某,女,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身份证号:XXX被告杜某,男,现住辽宁省绥中县万家镇。身份证号: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夏凯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连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