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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执行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福州富宇制衣有限公司与官孙茂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富宇制衣有限公司,官孙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行字第505号申请执行人福州富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被执行人官孙茂,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福州富宇制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官孙茂委托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3)融民初字第47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州富宇制衣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官孙茂支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4969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官孙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福州富宇制衣有限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线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官孙茂在福清区域内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经向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官孙茂名下有若干存款账户,但存款余额不足扣划。经向兴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官孙茂名下无存款账户。经向福建省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企业注册信息。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决定,将官孙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官孙茂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福州富宇制衣有限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线索,经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融民初字第476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小琴代理审判员  郑学品代理审判员  陈 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友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