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执异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董青清申请撤回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青清,潘卫,中山市金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执异字第110号异议人:董青清,女,199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凯里市。申请执行人:潘卫,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中山市金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张泽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卫与被执行人中山市金地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5)中一法执字第3565号]中,异议人董青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在本院立案后,异议人以已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董青清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其自由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董青清撤回本案执行异议。审判长 姜国卫审判员 梁明佳审判员 黄志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婉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