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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0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罗梦群与罗倩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梦群,罗倩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1204号原告罗梦群。委托代理人罗树理,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倩君。原告罗梦群诉被告罗倩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梦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倩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梦群请求本院判令:罗倩君支付罗梦群违约金、财产损失和物业管理费共计12912.48元。被告罗倩君未作答辩。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4年5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板仓路西、蒸湘路南卧龙居3栋603号的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2014年5月23日至2015年5月23日,租金1450元/月,按季度支付,租期内的物业管理费由被告负担,租赁期内擅自退租按合同总租金的5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交付了房屋,被告支付了2000元押金及2015年2月23日前的租金,但2015年1月份,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提前退租,且未支付房屋使用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遂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判决的结果与理由本院认为:一、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二、原、被告之间成立真实、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交付了房屋,被告未经同意提前终止了合同的履行,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总价款的50%承担违约金8700元,本院认为,被告负担违约金符合约定,应予支持,但违约金以弥补损失为主要目的,兼具惩罚性功能,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应符合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不能过分高于损失,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提前退租给出租方主要产生预期租金利益损失,原、被告约定按合同总价款50%计算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根据公平原则予以调整,以被告未履行合同部分的应付租金4350元为其违约金的负担数额;原告主张财产损失5000元,并提供了部分财产损失的照片,但该照片无法证明财产损害的发生与被告使用房屋有关,也无法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此项主张依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负担房屋使用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属于租赁合同中被告的约定义务,被告未向物业公司支付,使此债务由原告承受,原告在本案中对此债务一并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负担物业管理费的数额以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101元/月为准,按被告使用房屋的实际期限计算八个月,合计为808元,租赁房屋未使用期间的物业管理费不由被告负担;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物业管理费5158元,被告已交押金2000元,原告主张债务抵销,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3158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罗倩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罗梦群支付3158元;二、驳回原告罗梦群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83元,由被告罗倩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彪人民陪审员 李 嘉人民陪审员 方志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 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