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棕财与程小福、庄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743号原告刘棕财,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住建宁县。被告程小福,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住建宁县。委托代理人吴登龙,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秀清,女,1970年9月29日出生,住建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棕财与被告程小福、庄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棕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刘棕财负担。审判员姚以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叶开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