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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执字第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贺雄与龙新华、郑会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雄,龙新华,郑会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第00681号申请执行人:贺雄,女。被执行人:龙新华,男。被执行人:郑会珍,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344号的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龙新华、郑会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龙新华、郑会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龙新华、郑会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郑会珍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郑会珍在银行的存款121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