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石首行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徐志光诉石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火保障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光,石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首市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行初字第00016号原告徐志光,男,1947年10月出生。被告石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石首市绣林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张荣安,系该局局长。第三人石首市林业局。法定代表人袁道斌,系该局局长。原告徐志光诉被告石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石首市林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补偿一案,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志光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志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二十五元由徐志光承担。审 判 长 王爱民审 判 员 邹雨芳人民陪审员 陈礼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