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泸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钟峰与被执行人四川强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熊怡呼和塔拉、李章渝、周斌、周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峰,周斌,周异,李章渝,熊怡呼和塔拉,四川强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泸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钟峰,生于1972年4月6日,汉族,家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周斌,男,生于1968年7月7日,汉族,家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周异,男,生于1973年10月28日,汉族,家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李章渝,女,生于1974年8月20日,汉族,家住大石村。被执行人熊怡呼和塔拉,女,生于1984年1月14日,蒙古族,家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四川强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地四川省合江县。以上五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赵五洲,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泸民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由被执行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钟峰与被执行人四川强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就解除熊怡呼和塔拉的房产抵押达成一致。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向我院请求解除对熊怡呼和塔拉房产的查封。经审查,该请求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损害第三人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熊怡呼和塔拉名下的、坐落于渝北区龙山街道松牌路103号米兰天空(建筑面积:90.07平方米)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葆春审判员 王 放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润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