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德州明星机械诉安然建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明星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安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诉讼财产保全用)(2015)德城民初字第1066号原告:德州明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郭家庵。法定代表人:陈建勇,董事长。被告:山东安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德兴北路。法定代表人:齐建国,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山东安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5.849133万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原告德州明星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用自己所有的土地使用证德国用(2005)第235号工业用地为自己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本案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山东安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5.849133万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至本案审理、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庆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