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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刑初字第0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曹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刑初字第0103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某,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羁押,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5)10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宾馆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包内检查出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包,净重为28.92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潘某某、谭某某、郑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封存笔录,称重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称重照片,指认毒品照片,物证检验报告,情况说明以及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非法持有毒品28.92克,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基本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3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28.92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唐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