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黄执民字第2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林楚清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林楚清,陈珠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217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天长。法定代表人:陈晨曦,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环城东路258号(台州。法定代表人:林楚清,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林楚清。被执行人:陈珠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黄商初字第149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林楚清、陈珠菊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借款本金18800000元,前期利息、罚息642301.85元及逾期利息、罚息,赔偿律师费98000元,被执行人林楚清、陈珠菊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39042元,由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林楚清、陈珠菊负担。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台黄执民字第2176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经济开发区西工业园区澄江区块内厂房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台房权证黄字第号、2505号、2503号,土地证号:黄岩国用(2008)字第010000**号】。现因执行需要,对上述厂房、土地及变压器等配电设施依法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经济开发区西工业园区澄江区块内的厂房及土地【房产证号:台房权证黄字第号、2505号、2503号,土地证号:黄岩国用(2008)字第010000**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杨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