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3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白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3079号原告:白某,女1972年12月12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老人委家属院。被告:张某,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与被告张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夏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