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1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周轶与钱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轶,钱敏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1983号原告周轶,男,1980年1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委托代理人李嫣妮,上海合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敏敏,女,1977年12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轶诉被告钱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丽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张蕾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