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5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蔡少华与天津一轻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少华,天津一轻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668号原告蔡少华。被告天津一轻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江都路一号办公楼3楼。法定代表人赵玉洁。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少华与被告天津一轻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蔡少华承担。审判员 刘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孙钦玉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