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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恢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哈尔滨天合力制药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哈尔滨天合力制药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226号。代表人姜涛,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哈尔滨天合力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宾县宾西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遇秉秩,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118号。法定代表人遇恒林,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天合力制药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三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部分履行,现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三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江审判员  吕中英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婉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