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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01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689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1970年11月20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路建华,正阳县熊寨镇法律援助受理点工作人员。被告贾某某,男,汉族,1968年12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贾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史学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栋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