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01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689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1970年11月20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路建华,正阳县熊寨镇法律援助受理点工作人员。被告贾某某,男,汉族,1968年12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贾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史学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栋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