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行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得力诉被告开原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运输行政处罚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得力,开原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昌行初字第00072号原告刘得力,男,1979年10月27日生,汉族。被告开原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李智勇,该大队大队长。原告刘得力诉被告开原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运输行政处罚行政撤销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与被告自愿协商解决,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得力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倩代理审判员 赵向阳人民陪审员 许玉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