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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庄执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玉章与杜平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章,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庄执字第529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章,男。被执行人:杜平,男。申请执行人王玉章与被执行人杜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庄民初字第430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恢复通行权,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中,据以执行的(2013)庄民初字第4302号民事判决书已被撤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庄民初字第430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