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庄执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玉章与杜平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章,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庄执字第529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章,男。被执行人:杜平,男。申请执行人王玉章与被执行人杜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庄民初字第430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恢复通行权,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中,据以执行的(2013)庄民初字第4302号民事判决书已被撤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庄民初字第430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