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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初字第2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诉吉林省龙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马松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吉林省龙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马松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2153号原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733号。负责人孙喜成,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周邦钺,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龙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高新区长东北核心区高科技中心613室。法定代表人刘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华,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董伟,吉林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松树,男,1968年12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兴华派出所太平村佟家屯。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地址长春市新发路258。负责人申刚,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满、颜珮琦,该公司职员。在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诉被告吉林省龙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马松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撤诉。案件收费减半收取1175.00元由原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夏 禹人民陪审员  朱惠君人民陪审员  王晓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大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