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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聂淑梅与陕西赛野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淑梅,陕西赛野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337号原告聂淑梅。被告陕西赛野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靖,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聂淑梅与陕西赛野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淑梅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淑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军代理审判员  王婷人民陪审员  卢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