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2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上海昱轩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与陕西炎黄收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昱轩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欧爱喜商务服务(上海)有限公司,陕西炎黄收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方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2215号原告上海昱轩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汪韬,董事长。原告欧爱喜商务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汪韬,董事长。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志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炎黄收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法定代表人赵文涛。被告深圳方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张志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昱轩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欧爱喜商务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炎黄收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方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昱轩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欧爱喜商务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汪俭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瑜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