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2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泽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泽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2433号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北区下石门618号2幢4-11,组织机构代码77489680-8。法定代表人郭履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许勤,重庆宏声昌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梁琪,重庆宏声昌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曹泽会,女,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泽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受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敖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