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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志民初字第0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苏某某诉被告刘某、沈某某、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锦江,刘伟,沈树成,志丹诚宇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1272号原告苏锦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杜玉涛,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伟,男,汉族。被告沈树成,男,汉族。被告志丹诚宇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光宇,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锦江诉被告刘伟、沈树成、志丹诚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有误,导致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其他诉讼文书,法院催促原告提供详细地址,原告无法提供。故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锦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预交,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小林代理审判员  贺银虎人民陪审员  郭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