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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赵××与王××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11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上诉人王××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滨塘民初字第3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5年9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琳审 判 员 李 铁代理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全超速 录 员 郭光光 微信公众号“”